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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会计继续教育记录打印事项的通知

2008-6-13  【 】【打印

  我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即将结束,根据《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苏财会字[2005]36号)文第四条中规定,有以下情况,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一)通过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任何一个科目。

  (二)当年取得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国家承认)的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等专业毕业证书的。

  (三)年度内完成一项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立项或获奖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一篇会计学术论文。

  (四)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培训等。

  对于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请于7月2日——20日止,带好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等),前往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财政局窗口(三香路389号),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打印事宜(双休日休息)。

苏州市财政会计处
20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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