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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国税局发文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2005-11-18  【 】【打印

  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于今年5月、8月下发的文件中规定:从2005年度起,对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的纳税人,实行年度申报时审核签章及附送查帐报告制度。

  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须经税务师事务所对其申报事项在申报表上审核签章或出具查帐报告。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须附送查帐报告的纳税人,暂定为由国税机关管辖的,城区范围内年应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出具查帐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是经税务代理监管部门审验合格,能独立承担代理工作及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并在省级行业管理评定中获得“A级单位”资制等级,配备8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的事务所。文件还强调应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监管,不得介入中介业务及与税务师事务所有任何经济利益联系。

  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的可做业务,规范了行业秩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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