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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丛书之

《答疑解惑》----《经济法》勘误
  P33:
  第26题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句话应该要在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加个“不得”
  P45:
  第三题是以前的内容,请不要掌握
  第七章《证券法》
  由于《答疑解惑》是根据历年答疑板情况汇总整理的,《证券法》部分属于今年新修订部分,所以《答疑解惑》的一些解答不适合于现行规定,现逐步汇总更新:

  1.如何理解股票发行条件中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解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是指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其各机构运行状况良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设立独立董事。所以申请发行新股的公司应当设有这些规定的机构,且这些机构能够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如何理解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有什么危害?
  【解答】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有关文件或媒体中对重要事实作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陈述会干扰投资者的判断,使投资者无法根据发行公司股票的真实价格作出投资决定,从而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加重投资者的不安全心理,使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失去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还会造成强化投资者过度投资、纵容不当竞争以及不利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后果。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所披露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否则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证券市场的信息具有不完全和不对称性,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居于强者地位,极易形成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信息。因此,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便于加强股东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3.判断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3000万元的股票,其发行价为5元,计划在资本市场筹资15000万元。该公司此次股票发行的承销,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答案为“”,但是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请问该如何理解?
  【解答】该判断题的答案应该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中的条件,是指票面总值,并不是指筹资额超过5000万元。票面总值=数量×面值,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面值都是1元。筹资额=数量×发行价。所以需要区分票面总值和筹资额的概念。本题中,票面总值=3000×1=3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所以此次发行不需要承销团承销。

  4.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条件中的“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如何理解该规定的标准?
  【解答】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该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因此,具体申请哪一次发行的哪种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要求该次发行的该种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

  5.公司的重大事件中,如何理解“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或者控制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解答】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所以,公司的股份有可能高度分散,持有或者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很大的影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无论是他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还是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都会因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权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可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投资,从而会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6.如何理解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解答】融资融券交易,是指的保证金交易或者信用交易,是指客户按照法律规定,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交付部分证券,其应当支付的价款和应交付的证券不足时,由证券公司垫付的一种交易方式。其中融资买入证券为买空,融资买入证券为卖空。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证券公司允许开展融资融券的业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逐步成熟,交易活动的日渐规范,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目前有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次修改证券法,将原来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定,修改为允许融资融券的交易。

  7.公开发行证券是否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
  【解答】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例如:发行股票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开发行其他证券的,应该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也就是说,国务院授权由哪个部门核准,就由哪个部门负责。目前我国发行公司债券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

  8.发行何种证券时,才需要聘请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解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可以看出,公开发行下列的证券时,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1)依法采取承销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这里关键是理解依法采取承销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从该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情况下,采取承销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需要采取保荐制度,也就是说,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因此可以不采用承销方式,没有必要实行保荐制度。
  (2)依法采取承销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以看出,申请发行一般的公司债券不需要聘请保荐人。

  9.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何区别?
  【解答】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3)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
  (4)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

  10.如何理解证券法中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解答】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该规定:
  (1)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如果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那么不适用该规定。
  (2)信息披露的期限和时间
  按照该规定,投资者应当在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的当日开始,3日内公告持股信息。
  (3)禁止买卖股票的期限
  按照该规定,投资者应当在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的当日开始,3日内公告持股信息,在公告期限的3日期限内,不得在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披露时的内容和投资人的真实持股信息有出入,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
  例如:某战略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06年5月1日时达到了5%,根据规定,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因此应该在2006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设该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在2006年6月1日时又收购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当天达到了10%,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该规定,投资公司应该在2006年6月1日~2006年6月3日的期限内,再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假设该公司6月2日履行了规定的义务,那么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为6月1日~6月4日。

  11.对于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是否有专门的用途?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应该履行何种程序?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是否也有相同的情况?
  【解答】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针对公司债券,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的是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要考虑该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受到影响。
  对于以上的股票和债券募集资金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下表:

载明用途

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后果

股票

招股说明书

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改变用途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不得改变用途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2.不同主体的股票转让有何限制规定。
  【解答】

转让人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本总数的 25%。

中介机构

为 “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 “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

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股东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时不受 6个月的时间限制

  13.发行任何证券是否都需要采用承销的方式?
  【解答】 发行证券不一定都采用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证券发行方式按照有无中介,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类,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称为直接发行;发行人将证券委托给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属于间接发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可以不采用承销的方式,另外,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虽然属于公开发行,发行人也可以直接发行,不用采用承销的方式。

  14.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请问,如何理解这里的“继续进行收购”?
  【解答】 这里继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指的一种意愿,而不是一种事实,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后,如果继续打算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因此,仅仅是达到 30 %的比例的并没有继续收购的意愿的,不用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的要约。

  15.如何理解“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解答】 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数可能高于投资者打算收购的股份数,也可能低于投资者打算收购的股份数。当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数高于投资者打算收购的股份数时,投资者收购时可能只会收购一部分股东的股份,另外一部分股东的股份就不会收购,这就使得这部分股东不得不放弃出售股份的权利,为了保证收购的公平合理,保护股东的权利,根据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部分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收购要约中约定收购人收购的股份数低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数时,收购人应当在收购要约中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收购,这里的比例是指的,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的股份数的比。
  例如:某投资者向甲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约定收购股份数额为 300 万股,而甲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总数为 500 万股,此时收购的比例为: 300/50 0×100% = 60 %,假设甲公司的 A 股东承诺出售 10 万股,那么收购人按照比例应该收购 1 0×60%=6万股。

  

  16.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 %”,如何计算可以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最高额以及本次可以发行的最高限额?
  
【解答】 举例说明: 2003 年 3 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曾成功的发行了 3 年期公司债券 2000 万元, 1 年期公司债券 800 万元, 2005 年 6 月,该公司净资产额为 10000 万元,并计划再次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要求: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额是多少?为什么?
  首先应该先计算允许发行的最高额,累计债券余额 =10000 × 40 %= 4000 (万元),因此允许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额为 4000 万元。 2005 年 6 月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累计余额是 2000 万元,因为 2003 年 3 月发行的 1 年期的公司债券已经到期,不包括在累计债券余额中。如果该公司再次发行,最多可以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最高额是 4000-2000 = 2000 (万元),如果本次发行债券超过 2000 万元,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了。
  需要特别注意,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发行的所有尚未偿还的债券,不包括已经偿还的公司债券。

  17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有何区别?
  
【解答】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如下: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单位,基金的资金总额每日均不断地变化。换言之,它始终处于“开放”的状态。这是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根本差别。
  (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委托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而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他们则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而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高低。
  (4)买卖费用不同。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与买卖上市股票一样,也要在价格之外付出一定比例的证券交易税和手续费;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则包含于基金价格之中。一般情况下,买卖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要 高于开放式基金。
  (5)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募集得到的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据以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资者随时赎回,而不能尽数地用于长期投资。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因此与开放式基金相比,封闭式基金更有利于长期业绩的提高。

  18.如何理解收购要约的收购期限,是从何时开始就算的?
  
【解答】 所谓的收购期限,是指的收购要约生效之日起到要约失效之日止的一段时间。收购期限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收购要约发出人规定。
  我国法定的要约收购期限分为法定最短期限 30 天和法定最长期限 60 天,规定法定最短收购期限是为了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收购要约而规定最长收购期限是为了防止使收购人的成本过高而使得被收购公司的股票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19.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有何区别?
  
【解答】 这两类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如下:
  (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为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公司制的证券交易一般为营利性的法人组织。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入场交易的必定是证券交易所会员,非会员是不能入场进行交易的;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入场交易的可能是公司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3)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在交易市场内从事证券业务,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如果不是证券公司,则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4)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收入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及其他收入,上市费用和交易佣金相对较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上市费和手续费,因此其上市费用和证券交易费用较高。

  20.某人并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由于其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果其通过种种手段获取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并且利用其进行交易的,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的行为?
  
【解答】 以上的情况是属于内幕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不仅仅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者,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后者的范围很广,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在其中。
  例如:某公司董事将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泄漏给其朋友李某,那么李某就是属于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他通过该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也是属于内幕交易的行为。
  对于其他盗窃、窃听、行贿和敲诈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是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1.上市公司收购的利弊是什么?
  
【解答】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其控股或经济联合目的的行为。通过公司收购,可以加强资金的集聚,优化资源配置,促成规模经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当然,公司收购也会带来垄断、恶性排挤、股市急剧动荡、损害公众利益等弊端。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已经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如果事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否可以撤销发行决定?
  
【答案】 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发行决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采取措施: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撤销已经作出的核准决定,命令发行人停止发行。
  (2)发行人尚未发行的,应该立即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应当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另外,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这里还规定了其他机构的责任,根据规定,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2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是否可以采用溢价和折价的发行方式?其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答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也就是说,我国发行股票分为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但不允许采用折价发行的方式。根据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在确定股票价格中,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利益一般是矛盾的,发行人一般想把价格定高一些,而承销的证券公司为了减少销售压力,总是希望将价格压低一些,因此,采用溢价发行的,股票价格是在讨价还价的前提下形成的,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比较公平,这样的价格形成机制,也极小的降低了定价不恰当从而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

  24.在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中,有两处规定都针对注册资本的限额,一项规定是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另一项规定是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对于这两处注册资本的限制规定应该如何理解?
  【解答】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 3 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是指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第二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是指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这是对不同主体的限制。

  25.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是否可以由理事会任免?
  
【解答】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不能由理事会直接任免。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该规定可以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实行会员制的国家中,总经理是由理事会直接任免的,而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应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任免,理事会是不能直接任免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监管,保证交易所合法合规的运行。

  27.如何理解“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解答】 该规定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和其他从事证券交易工作的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职务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由其他人来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参与证券交易的各方利益不受侵犯和保证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秩序。

  这里回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理事,包括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理事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人员,如果其处理问题不公正,会影响证券交易的秩序,因此,在法定条件下,理事应该予以回避。
  (2)总经理。
  (3)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技术人员等。
  以上提到的回避条件主要包括两类:
  (1)执行的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如果执行的不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可以不用回避。例如:审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上市是否符合条件,就是属于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
  (2)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

  28.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对于从事不同的业务是否有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
  
【解答】 根据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我国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事不同业务的注册资本具体要求,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该规定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这三项业务不承担客户证券交易的风险,风险程度较低,因此,这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较低。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笔 1 亿元;经营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所需的资金量比较大,并要为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要承担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要管理客户的资产并且直接作出投资决策,风险程度很高,因此,对于这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较高。

  对于该知识点出题方式,可以参考以下的题目。
  某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4 亿元。根据规定,该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是( )。
  A.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
  B.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C.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D.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答案】 BC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选项 A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为 5 亿元。

  29.对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中的净资产、净资本、负债各指的是什么?
  【解答】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情况对其净资产进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最高的部分,是表现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状况的一种风险监控指标。
  负债是指证券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并需要企业以转移资产或者提供劳务加以偿还,从而引起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债务总额。
  净资产是指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30.证券公司是否可以为任何客户办理融资业务?
  
【解答】 证券公司对于某些特定对象是不能办理融资业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该规定中的股东的关联人,是指受证券公司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与证券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实践中存在股东、股东的关联人通过向证券公司借款或者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担保的方式转移公司资产,还将风险转移给证券公司,因此,法律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