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应收债权融资实质及其会计处理(作者:王鉴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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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界定小企业的标准时,前提之一是“不对外筹集资金”,其二则是“经营规模较小”,两个前提共同构筑了小企业的定性原则,这一点无可厚非。制度所说的“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票和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净资产比重、连续三年的盈利能力等诸方面都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依小企业的现有的标准和规模来衡量,显然不可企及,而小企业由于财力单薄、融资渠道单一,其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欲望又往往是最迫切的,基于此,《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其量身定制,适时提出并规范了小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无疑给小企业带来了福音。这是其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应收债权方面核算的最大不同,这种处理方法融资与理财双管齐下,其实质就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应收账款保理。这里着重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个角度简单分析此类新业务的实质与账务处理。

   一、应收债权融资(保理)业务的内涵

   应收债权融资或称应收账款保理是西方国家普遍应用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债权这种流动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加快资金周转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银行一般会将保理业务视为短期贷款业务。最近几年,国内保理业务开始出现。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其历史长、规模大、实力雄厚、经营网络遍及城乡,在这方面必将大有可为,可在解决小企业资金筹集渠道不畅、融资形式单一的同时,获取期望的收益,达到双盈的效果。

   从实质上分析,应收账款保理就是以应收债权为质押或担保而进行的一种理财行为,“保”有担保和持有的含义,“理”则是托管与理财并重,相对于无担保贷款、以固定资产担保贷款及第三人担保贷款而言,应收债权融资由于应收账款等期限短、流动性强、自身就属于货币性资产,因此更安全、可靠,易于为商业银行所接受。

   二、应收债权融资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降低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快其资金周转

   一般来说,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如果小企业使用得当,可循环使用银行对小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大大改善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周减轻短期资金压力,加快小企业的发展速度。

   (二)最大限度地拓宽销售渠道,增加销售业务量

   由于经销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采购商的付款期限作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小企业的销售渠道。

   (三)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增强企业偿债能力

   显然,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小企业可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对其生产经营的瓶颈制约作用和筹集资金的压力,有利于增强其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

   三、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

   首先,小企业应明确自己对保理业务的需求;其次,与熟悉自己胜者背景情况和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进行沟通,阐明申请保理的理由和内在需求;第三,按照银行的要求积极准备需要提供的各种材料;第四,与银行进行反复沟通,帮助银行信贷人员完善申请报告,顺利通过银行的支行、分行甚至总行的层层审批;第五,签订银行、销售商和采购商之间的三方保理合同,寻求采购客户对自己保理行为的理解和支持。

   四、小企业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

   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如:华威公司因急需生产资金,经与其开户银行协商一致并办妥有关手续,将其应收的荣祥公司货款710,000元质押,取得一笔500,000元的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质押货款的2.5%收取手续费17,750元,华威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财务费用  17,750

    贷:短期借款      500,000
       银行存款      17,750

   (二)小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1、不附有追索权时

   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小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为:

   ①小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应收账款”,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1月5日,诚达公司与其开户银行签约,将持有的上年12月28日与永鑫商贸公司发生的应收账款2,100,000元出售,共收到1,980,000元。该应收账款当时与永鑫商贸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30,1/60,n/90,并在上年12月31日提取坏账准备10,500元,公司按应收债权的3%支付手续费63,000元,则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980,000
     其他应收款 42,000(最大折扣)
     坏账准备   10,500
     财务费用   63,000
     营业外支出 4,500

    贷:应收账款          2,100,000

   ②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如为现金折扣,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下同)等科目,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原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小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接上例,1月16日,永鑫商贸公司支付该应收账款,按规定诚达公司给予对方2%的现金折扣(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折扣与收入往往不在同一专用发票上,或未取得有关凭证,则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一般不能冲减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诚达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财务费用 42,000

    贷:其他应收款   42,000

   ③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假如2月19日,永鑫商贸公司支付该应收账款,按规定诚达公司给予对方1%的现金折扣,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 21,000
     银行存款 21,000

    贷:其他应收款   42,000

   2、附有追索权

   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小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小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则应按本制度中关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即: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等(按银行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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